优惠事项名称十七: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政策概述: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保险合同。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优惠事项名称十七: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一)政策概述: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相关保费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2.相关保险合同。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