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名称三: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