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各区县(市)有关部门: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与认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17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2017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2017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2017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2017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流程

  (一)自我评价

  申报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附件1)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二)网上填报

  1、注册登记

  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国家网)进行注册,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完成注册程序;待我办网络确认激活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其它企业仍延用原先的用户名和密码。

  此外,所有申请认定的企业还需在“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gaoqi.nbsti.gov.cn,以下简称:地方网)进行注册登记(地方网预计于5月下旬正式上线运行),填写认定指标。

  2、资料填报

  企业须于6月底之前登录国家网,如实填写认定资料,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影像件(一份申报材料附一份完整版的电子文件,压缩格式,大小不超过15M),生成并下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

  企业登录地方网,上传从国家网下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PDF格式文件,按照系统目录提示逐一上传相关佐证资料影像件(无需压缩)。上传的佐证资料尽可能采用PDF格式,并确保方向一致、内容清晰以及能够正常打开浏览。

  (三)纸质材料

  企业按照要求制作纸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提交至属地科技部门初审;具体受理截止日期,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自行酌情确定,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四)所属地初审

  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会同属地税务和财政部门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以及《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附件3)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实地核查或通知企业补充申报材料,共同研究确定初审意见并填报至地方网企业初审栏目;提交完毕后,由网络系统自动汇总生成《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意见汇总表》。

  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打印《201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意见汇总表》(1份),加盖属地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公章,连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1份)一并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

  (五)受理安排

  纸质申报材料受理后概不退还,请相关企业提前做好资料备份。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分中心具体受理时间安排如下:

  8月13-15日:北仑区、镇海区、高新区

  8月16-20日:余姚市、慈溪市、杭州湾新区

  8月21-23日:江北区、奉化区、宁海县、象山县

  8月24-28日:鄞州区、海曙区及其它

  联系人:吕宏校 电话:27877183

  地 址:高新区扬帆路999弄B3号楼2楼大厅

  (六)评审备案

  我办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以及社会公示,报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予认定。

  (二)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供其它权利人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原件。

  (三)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结果等相关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其中的I类和II类专利需分别填报。对于非原始申报获得的知识产权,企业须提供近3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变更后的法律状态查询等权属人变更证明材料。

  (四)企业应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并约定责任事项。

  (五)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基本条件,并提交中介机构承诺书(附件4),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人数等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按照《工作指引》有关纪律规定,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四、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 黄伟英 电话:87183236

       潘美君 电话:89187097

  市财政局 王 波 电话:87188385

  市国税局 林 哲 电话:87732306

  市地税局 康海波 电话:87188091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基本要求.docx

  附件2、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docx

  附件3、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要点.docx

  附件4、中介机构承诺书.docx

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