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

 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福田区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用于支持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项目发展。

第四条【资金管理】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产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报要求】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由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满足本措施第二条的要求,同时承诺在接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申报企业已经获得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

(三)申报项目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要求。    

第六条 【支持方式】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来自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里的投资机构,以及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公司”)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

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的50%,不超过1000万元。

直接资助资金原则上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股权投资资金。

第七条 【市区联动】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扶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第八条 【股权代持机构】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福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公司福田创投代持,并由其代表区政府负责出资手续办理、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评审】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福田创投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等要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股权投资和资助建议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条 【股权监管】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实施“同股同价、共进共退”,其中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为最近一轮投资或本轮投资。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支持】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应“先回本后分利”。产生股权投资资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财政参股资金)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业绩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低于6%(含)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6%至45%(含)的为8%、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45%以上的为12%。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的业绩奖励按8:2分配。

第十二条 【事后监管】申报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福田创投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在政府股权退出前每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对区政府认为紧缺、关键或重点项目,股权投资和资助支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本措施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政策》(福府办规〔2018〕1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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