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2018年第二次)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7月31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重大产业项目落户龙岗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署)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区政府对经认定的新引进落户龙岗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对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引荐人实施资金支持及奖励。
第二章 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重点引进的产业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法人机构,且在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1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二) 生产国家经济安全所需重要设备或关键零部件且在投产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区政府扶持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备案后确定引进的项目,或者经区产业发展空间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引进的项目。
第五条 对第四条第(一)或(三)款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按其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形成龙岗区地方财力的6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对第四条第(二)款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按项目投产后两年内任一个会计年度形成龙岗区地方财力的6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的产业项目,其落户奖励标准可通过与区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另行约定。
第六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或(三)款条件,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区按市场价格租赁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租期满1年后,可申请租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按区域租金市场指导价的50%为标准,一次性给予一年的租金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第四条第(一)或(三)款条件,且在我区没有购置产业用地或创新型产业用房的重点产业项目,在我区购买或租赁自用产业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首次装修场地的费用,按装修费用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装修补贴。补贴额不高于企业实际发生额。
第八条 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的产业项目,且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为龙岗区。
(二)扶持标准:
按项目获得市级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第九条 总部企业落户配套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励的企业,且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为龙岗区。
(二)扶持标准:
按总部企业获得市级落户奖励额的100%予以配套扶持,最高1000万元。
第十条 区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且其物业承接区重点产业项目的,按引进项目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形成龙岗区地方财力的10%给予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奖励。
第三章 项目引荐人的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项目引荐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项目投资方与区政府之间发挥积极作用的机构或个人;
(二)通过引荐、推介、沟通、协调使得投资方在龙岗区落户。
第十二条 对同一项目的引荐人资格只认定一个引荐机构或个人。如投资方委托两个以上机构或个人,视为一个引荐人团队。
引荐人不受户籍和工作地限制。
第十三条 引进重点产业项目,对引荐人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按企业性质分类: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全球总部或跨国地区总部,或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中国区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中国500强企业设立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境内外上市公司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外资和港澳台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符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内资项目,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按企业经营规模分类: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10亿元以上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4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4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2亿元以上4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收入法增加值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实体经济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引进金融机构设立总部,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引进落户后两年内任一会计年度工商税收3000万元以上的金融共享服务及外包企业,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20万元。金融机构的认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金融业发展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标准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扶持
第十七条 区内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扶持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扶持范围:
经区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且积极配合区政府开展龙岗区营商环境和园区推广活动的创新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或星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二)扶持标准:
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扶持,市外活动或市内有区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的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5万元,境外活动每次扶持额最高为10万元,同一园区一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第五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投资推广署)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布项目申请指南。申请单位请登录区经济促进局网站查询、下载相关材料。
第六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九条 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支持与奖励的新引进的重点项目为2016年5月4日后在龙岗区新落户的项目。于2016年5月4日之后2018年1月1日之前,在龙岗区新落户项目的引荐人奖励、落户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按原标准执行。
本实施细则相关奖励和扶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在龙岗区新落户项目。
申请落户奖励、引荐人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时限为项目落户龙岗区之日起两年内。
申请总部企业落户和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配套扶持的时限为企业获得深圳市相关扶持资金之日起一年内。
园区开展投资推广活动扶持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开展的投资推广活动,其申请时限为活动开始之日起一年内。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奖励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引进的区重点产业项目,其申请时限为项目落户之日起两年内。
申请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及总部企业落户配套扶持的企业须符合深圳市相关政策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同一项目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本实施细则的落户奖励、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不与龙腾计划、中坚企业培育计划重复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引荐人奖励不与星级园区专项扶持重复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企业集团在龙岗区年纳税额比上一年度增长5%以上的,该集团在龙岗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下属法人机构方可申请本细则相关引荐人奖励、落户奖励、 租金补贴和装修补贴。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述的收入法增加值以龙岗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本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本细则规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投资推广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同。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细则(2018修订).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