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眼镜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龙岗区眼镜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眼镜产业发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实施。

  附件: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眼镜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

  2018年9月27日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眼镜产业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龙岗眼镜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强做优“横岗眼镜”整体品牌,促进龙岗眼镜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眼镜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申报主体原则上必须是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龙岗区,且属于龙岗区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特殊规定的除外。当年将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地迁入龙岗区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申请本政策扶持。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眼镜行业龙头企业培育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达到一定规模或增速的龙岗区眼镜行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增长类

(1)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且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30%以上的规模以上眼镜工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地方财力贡献的增长部分,最高40万元。

(2)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申报年度产值增长达25%以上的眼镜工业企业,按增长部分的0.5%给予奖励,不超过企业对龙岗地方财力贡献的增长部分,最高300万元。

(3)上一年度产值达10亿元以上的眼镜工业企业,达到一定增长规模的,按照“龙腾计划”相关标准给予支持。

2.入库类

自本实施细则实施当年起,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商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数据库的龙岗区眼镜行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龙腾计划”及“入库”企业专项扶持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五条  “横岗眼镜”整体品牌拓展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获得商标类、名牌产品类认定的龙岗区眼镜行业企业,或“横岗眼镜”整体品牌宣传推广的有关主体。

(二)扶持标准:

1.商标类

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眼镜企业(续期者不在扶持范围),获得一个“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获得一个“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先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再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以每个商标50万元为上限补差。企业应在获得相关认定的当年或次年提出扶持申请。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商标扶持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2.名牌产品类

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眼镜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3.“横岗眼镜”整体品牌拓展类

对区政府相关部门或街道办在预算之外组织的“横岗眼镜”整体品牌宣传推广等活动,报区产业部门备案同意,并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给予全额支持,每个活动经费不高于200万元。

第六条  眼镜行业技术改造提升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已投产1年以上的龙岗区眼镜行业企业购买:

1.设备:包括生产设备、安全设备、环保设备和用于信息化项目的相关硬件设备。

2.软件:包括:

(1)生产过程信息化、绿色制造信息化和研发设计信息化软件,如MES、PDM和PLM等。

(2)为实施信息化项目所采用的办公自动化管理、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管理、大数据分析,基于互联网的故障预警、远程维护、质量诊断、过程优化等(包括但不限于ERP、OA、CRM、和HRMS等项目)的软件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实施服务费、监理费及维护费。

符合上述条件中的设备和软件在一个申报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且单位设备价值在5000元以上,单个软件价值在500元以上。本项扶持需经专家评审。

(二)扶持标准:

对眼镜行业企业相关项目按照龙岗区重点扶持产业的标准给予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对购入的设备及软件系统按照不超过投资额的30%予以扶持,企业1年获得的扶持额最高为500万元,对未取得市扶持的技术装备及管理智能化提升项目扶持额最高600万元。企业的同一个技术改造项目,配套扶持和专项扶持不能同时申请,技改扶持中软件部分扶持比例不超过20%。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技术改造的扶持程序进行申请。

第七条  眼镜企业参展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眼镜行业企业参加上海眼镜展、北京眼镜展、广州眼镜展、香港眼镜展、米兰眼镜展、巴黎眼镜展、韩国眼镜展、日本眼镜展、纽约眼镜展等大型综合性展会、专业展会或境外展会产生的展位费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符合扶持条件的眼镜行业企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扶持,对已获得深圳市参展费用扶持的眼镜行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与市级扶持的差额给予扶持。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展会扶持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八条  眼镜行业零售业发展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1.自2018年1月1日起新建成开业且租赁店达到40个以上的眼镜购物中心,在形成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下一年提出扶持申请。

2.在龙岗区已有5家及以上(含新开)的眼镜自营连锁品牌店,上一年度在龙岗区新开设的连锁品牌门店,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3.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的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智慧社区眼镜零售平台,或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造传统零售提升供给质量的,在其建成当年或第二个会计年度内提出申请,本条款适用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于新建成开业且租赁店达到40个以上的眼镜购物中心,按其新建开业后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的7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2.对于在龙岗区已有5家及以上(含新开)的眼镜自营连锁品牌店,按其新开连锁门店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20万元。

3.对于依托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搭建的智慧社区眼镜零售平台或改造提升供给质量的,按其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投资额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万元。

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零售业扶持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  眼镜专业市场配套扶持

(一)扶持范围:

龙岗区新建或改造的眼镜行业专业市场,并获得了《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按照企业获得《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的若干措施》中有关项目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促消费配套扶持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  眼镜企业工业上楼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入驻已被认定为工业上楼园区的眼镜制造业企业;

(二)扶持标准:

对入驻经认定为工业上楼园区的眼镜制造业企业,根据租用的生产经营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租金补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对龙岗区地方财力贡献。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工业上楼园区专项扶持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本条款与区科技创新局园区载体类扶持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一条  眼镜行业空间拓展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实施区内眼镜总部大厦或区外眼镜生产基地的运营,并已提供给眼镜企业有关租金、产品展示及公共服务平台等优惠措施。

(二)扶持标准:

根据提供给眼镜企业的优惠措施的具体额度,报区产业部门备案同意并经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给予全额支持。

第十二条  眼镜行业技术研发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对龙岗区眼镜行业企业实施科技研发给予支持,包括运用超轻、抗冲击、防紫外线和记忆等新型环保材料设计制造镜架和镜片,运用激光、新一代信息及3D等前沿技术研发制造智能眼镜,运用光学新材料技术研发制造高端镜片等。

(二)扶持标准:

给予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备案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研发投入激励。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眼镜行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眼镜企业。

(二)扶持标准:

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的,经核准符合条件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认定激励。之后再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10万元激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注:激励金额以区科创部门现行的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眼镜行业工业设计专项扶持

(一)扶持范围: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部门)的眼镜行业企业,申请认定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拥有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5项以上。

(2)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部门)两年以上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工业设计专业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5)企业两年内(截止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

(二)扶持标准:

经评审认定的眼镜行业区级工业设计中心,按专项审计核定的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50万元的奖励。企业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工业设计专项扶持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五条  眼镜行业提升配套扶持

(一)扶持范围:

获得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优势产业提升专项认定和扶持(包括公共平台、行业重大项目、应用及创新、品牌、国际化拓展等,不含企业技术中心)的龙岗区眼镜行业企业、协会或科研机构。

(二)扶持标准:

对协会或科研机构获得的公共平台类资助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40%给予配套,其他项目按照深圳市扶持额的50%给予配套。相关主体按照《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中的传统优势产业配套扶持的相关程序进行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六条  申请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眼镜产业发展扶持的企业,请在网站或公众号上查阅区相关部门公布的申请指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市配套扶持的企业应提交向市里申请相应扶持的整套资料。

 

第四章  审核和公示

第十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或其他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规定对所有申报项目或企业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拟扶持的相关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公示有异议的,由相关产业部门进行调查或者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十四条采用评审制方式进行扶持,其余条款采用核准制方式进行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申报主体的产值和增速情况,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眼镜产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中,对区内眼镜行业企业的扶持条件和标准,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实施细则》、《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质量发展实施细则》中与本细则相关的条款有所修订,则本细则相应条款暂停执行。区经促局可根据其修订内容相应地修订和印发本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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