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坪山区2018年年度“四上”企业入库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年度和2019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18〕8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四上”企业入库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坪山区所有企业。

  二、材料报送时间

  2018年11月15日前。

  三、审核内容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规模及营业范围等情况。

  四、提交资料

  (一)所有单位需提供以下共性材料:

  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附件1);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二)工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4.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

  5.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6.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市、区发改部门(或经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三)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附件2)。

  (六)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七)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附件3)。

  (八)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3.对营业收入不达标,从业人员满50人的新纳入企业,还需提供从业人员缴纳社保证明。

  五、资料报送方式

  请将纸质资料交至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统计局)或将电子资料发送至邮箱dengbili@szpsq.gov.cn。

  六、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宗发、邓必利

  联系电话:0755-89217176、0755-86547432、0755-84622771

  联系地址:深圳市坪山区坪山大道333号区委区政府大楼309办公室。

  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10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pdf
附件2: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pdf
附件3: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pdf

什么是“四上企业”?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限额及以上企业的统称,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四上企业”的标准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统计中,一般以年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企业规模的标准,达到一定规模要求的企业就称为规模以上企业。目前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规模也分若干类,如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是指在辖区内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根据建设部新的资质管理办法,2013年年报和2014年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各市州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省重点建筑业企业。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批发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住宿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餐饮业为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

  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行业,统计标准为上年度营业收入为1000万及以上,或者从业平均人数50人及以上的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所有行业再加上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邮政业、电信业、房地产开发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中除社会团体、宗教组织、村委会、居委会以外的法人单位,全部列入限额以上范围;凡上年度营业收入(企业)或全部收入(事业行政单位)在规定标准(教育、卫生行业为500万元,其他行业为2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单位为本年限额以上服务业统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