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机构和组织:
为加快推进法律服务业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2018年度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
二、申报依据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深前海规〔2017〕2号)。
(二)资金来源:政府预算。
三、审定数量及方式
审定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定程序:自主申报、评审、社会公示、管理局审定。
四、申报条件
(一)适用对象
法律服务业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前海合作区内能够促进前海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有关组织。
1.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
2.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前海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前海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
3.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知识产权保护等组织或机构;
4.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前海设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培训机构。
(二)主体资格
1.在前海合作区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
2.在前海合作区已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
3.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前海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五、扶持方式
(一)落户补贴
(二)经营奖励
(三)租金补贴
(四)执业责任保险补贴
六、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依据《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补贴或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见附件);
2.申请单位、机构设立的证明文件;
3.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4.银行开户许可证;
5.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6.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纳税额不得为0);
7.5年内不迁离前海的书面承诺(见附件);
8.前海管理局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材料。
除前款材料外,律师事务所申请《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落户补贴的,还需提供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认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申请《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补贴的,还应提供3年内不将上述租赁用房对外分租或转租的书面承诺(见附件)。
(二)申请《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奖励的法律服务机构,除应提交《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证明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审计报告。
(三)申请《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补贴,需提供港澳律师执业证明、律师在本所注册执业的相关证明及执业责任保险合同和发票。
(四)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材料交原件,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材料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且附目录,装订成册(白色封面),封面法人签字(签章)、加盖公章以及骑缝章,一式两份。所有纸质材料扫描成一个pdf文件同时提交。
七、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到市前海管理局递交申报材料。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湾一路23号前海合作区综合办公楼E栋105室。
八、受理时间和联系方式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 0755-36667306。
九、特别提示
已获得《细则》规定的落户补贴的机构或组织,不得再次申请此项补贴。
十、解释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或与《细则》不一致之处,以《细则》为准。本通知解释权归前海管理局所有。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法律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实施细则等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