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2018年继续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9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深府办函 〔2018〕 277号),加强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拨付的用于支持重点城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孵化基地、行业协会等主体,实施时间为三年(2018-2020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 市财政委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编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管理和评价。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和项目申报的受理、审核、评审、公示、拨款、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实施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
第七条 实施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能力提升工程主要内容:
(一)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
(二)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贴费;
(四)专利保险保费补贴;
(五)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六)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
(七)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
(八)知识产权集中托管;
(九)知识产权品牌示范基地建设;
(十)组织参加国内高端知识产权展会。
第八条 实施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提升工程主要内容:
(十一)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育成中心;
(十二)实施专利导航工程项目;
(十三)培育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
(十四)推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
第九条 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主要内容:
(十五)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和有关专项行动,提供知识产权执法辅助,包括侵权鉴定、专家咨询、电子固证等;
(十六)推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
第十条 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主要内容:
(十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广东)基地建设;
(十八)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及培训载体建设。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实施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推动设立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成立基金决策委员会,初期基金规模为6500万元,基金存续期为5年,退出期2年。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向社会公开遴选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管理人应为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展基金业务的规定;
(二)管理人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三)管理人正在管理的基金规模合计不小于5亿元(含5亿元);
(四)管理人必需具备投资、知识产权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人才队伍,具备知识产权基金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
(五)管理人须承诺认缴出资份额不低于基金募资总规模的10%。
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基金申请书(必须含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基金配套投入、基金运营方案、基金管理模式、基金使用费用等内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下同);
(三)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四)上一年度单位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基金管理单位信用级别证明以及管理团队人员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推进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采取定向支持的方式,向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投入2000万元,支持中国(南方)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一批高价值专利(或专利组合)。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我市企业或个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一定的贴息贴补。
(一)申请人(含企业或个人,下同)以纯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等)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助。
(二)对于申请人发生的单笔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小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贴;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50%给予资助;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按照实际发生担保、评估费用的30%给予资助。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若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申请以上贴息贴补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同一项目在我市政府部门已经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的,不再重复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含2年)的企业;申请人为个人的,必须具有深圳户口或居住证,且获得身份证明需达到2年以上(含2年);
(二)申请人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必须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三)申请人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后,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我市产业扶持发展方向,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申请人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
(五)申请人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未在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过银行贷款贴息贴补。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法律状态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复印件,已完成还本付息的证明文件;担保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担保、评估费用等证明文件;
(五)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保险,我市企业向深圳市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该险种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70%资助,每家企业知识产权保险保费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登记注册2年以上(含2年)的企业;
(二)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保险保单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保单缴费证明;
(五)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扶持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扶持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单位200万元。
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或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评议机构;
(二)具备知识产权数据分析能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经验;
(三)与基金、券商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过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合作;
(四)承担过各级政府知识产权金融或知识产权证券化等研究项目。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方案;
(四)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扶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做大做强,对2018-2020年期间获得年度专利代理行业综合实力评价三星级(含)以上;或获评国家级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或获得中华商标协会评出的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上述奖励不得同时申报)。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简介及经营情况介绍;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推进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扶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建设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每家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数据服务业务,具备知识产权数据服务能力;
(二)已开展高校、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产业及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工作等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建设,并通过平台向我市有关企业、市民提供数据服务;
(三)已建立独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并实现月度更新,已建设数据平台接口并承诺五年内向我市提供知识产权数据接口。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大数据平台展示资料;
(四)银行、中介服务机构或政府部门出具的信用记录、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支持开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托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小微企业数量达到20家、30家、50家(含)以上的,经审查达到资助条件的,分别给予10万、20万、30万元资助。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2年以上(含2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二)申请人与小微企业签订至少2年(含2年)以上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合同,至少拥有1名(含1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业务;
(三)申请人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基础代理、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侵权保护和维权、知识产权规划等;
(四)申请托管的小微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拥有至少1件以上专利,目前在申请专利达3件以上(含3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集中托管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四)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合同;
(五)小微企业名录库入库相关证明材料;
(六)托管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支持商标品牌示范基地建设,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每家资助50万元,申请人包括高新园区、产业园区、创客空间、孵化器等载体。
申请商标品牌示范基地,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国家、省、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二)拥有驰名商标数量2件以上(含2件)或拥有广东省著名商标3件以上(含3件)或获得中国商标金奖1件以上(含1件);
(三)组织或参加3次以上(含3次)国家、省、市商标品牌推广活动,组织开展3次以上(含3次)商标品牌业务知识培训;
(四)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近两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不低于10家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获得国家、省、市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证明文件;
(四)获得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品牌推广、商标品牌业务知识培训等活动图片、签到表等记录;
(六)获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记录材料;
(七)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为鼓励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参加国内举办的各类高端知识产权展会,对于符合条件的招组展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于参加展会并进行特装、路演、在展会中举办论坛等活动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资助。对于举办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论坛或会议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或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和服务对象;
(二)申请招组展资助的,申请人需有展会招组展经验。申请举办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论坛或会议的,申请人需有相关办会经验。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人员社保信息;
(四)过往展会组织工作证明文件(招组展资助);过往举办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论坛或会议证明文件(论坛资助);
(五)参加展会进行特装、路演,或举办国内外高端知识产权论坛、会议等活动的开支证明。
第二十一条 为推动高价值专利组合的创造、培育、转化、运营,针对高价值专利组合进行资助,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或50万元。
20万项目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至少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应满足以下条件:获得国家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或深圳市专利奖;授权后维持年限超过3年且至今维持有效;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布局有效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
(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含50件);
(五)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10件(含10件);
(六)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情况,专利的保护情况,专利布局的策略以及未来三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50万项目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至少拥有1件核心基础专利,且应满足以下条件:获得国家专利金奖或广东省专利金奖;授权后维持年限超过3年且至今维持有效;
(三)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布局有效发明专利超过20件(含20件);
(四)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0件(含100件);
(五)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近三年PCT国际专利申请超过30件(含30件);
(六)围绕上述核心基础专利制定了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内容须包括核心基础专利的技术先进性,专利技术的运用实施情况,专利的保护情况,专利布局的策略以及未来三年高价值专利培育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同一专利组合不能重复申报,同一单位每年度申报不超过2个项目。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核心基础专利的证明文件;
(三)高价值专利培育的工作方案;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对开展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作,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定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配套奖励。
(一)对于我市被获评为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的园区,给予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我市获评为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的行业协会、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于我市获评为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国家专利导航试点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对2018-2020年度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未来三年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和实施目标等);
(二)国家相关部委认定或复核考核通过的文件复印件(或官方网站网页截图)。
第二十四条 推进我市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申请人已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必须为有效状态,认证地址必须包括深圳地区地址;
(三)申请人之前未获得过市一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资助;
(四)申请人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目前获得1件以上(含1件)发明专利授权,或10件以上(含10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专利授权;
(五)申请人已在广东知识产权贯标信息统计系统备案贯标认证信息。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和有关专项行动,提供知识产权执法辅助,包括侵权鉴定、专家咨询、电子固证等。
(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涉案物品的搬运运输和仓储、执法现场安保、罚没物品销毁等方面,使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和加强。
(二)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办案工作提供专业化辅助服务,有效缩短知识产权维权周期,包括侵权鉴定、专家咨询和电子固证等。
上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推动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建设。鼓励有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和能力的行业协会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集体优势,通过建立相应的行业知识产权制度和自律机制,为协会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检索、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综合性维权服务。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开展综合性服务,可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在我市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组织,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稳定的管理团队,行业拥有一定规模,具备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经验;
(二)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成立运作一年以上、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形成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推动本行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三) 申请人守法守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 其他相关条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项目申请书;
(二) 行业协会成立文件复印件;
(三) 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的成立文件复印件,知识产权管理团队信息,运营情况及支出审计报告等证明文件;
(四) 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处置的典型案件报告;
(五)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采用定向扶持,一次性给予深圳大学200万元建设资金,用于强化培训基地的制度建设,夯实基地的工作基础;结合实际开展系统性的培训工作,加强基地的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升我市高端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能力。
第二十八条 持续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一批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遴选一批适应市场需求、专注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的机构,壮大我市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一)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人才资助
(1)对在我市注册登记且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2018-2020年期间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且服务一年以上的,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人的奖励;对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人、2万元/人的奖励;
(2)对同一代理人连续服务同一家机构7年(含7年)以上的,给予所在单位2万元/人奖励;
(3)对服务机构内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领军人才称号,或入选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委员会、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服务人才,且在目前任职单位达2年以上的(含2年),给予所在单位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或其他知识产权服务国家级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专利代理人本地一年以上社保证明文件;专利代理人七年以上社保证明文件。
(二)知识产权培训课程资助
(1)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课程,在中小学开设知识产权课达到5课时/学年,累计培训学生达200人以上(含200人)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基础培训、从业培训或代理人考前培训等课程,培训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3)鼓励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展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课程,课程达到20课时以上(每课时按照45分钟计算),每期培训人数30人以上的,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且已满2年以上(含2年)的社会组织或中介服务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地,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师资力量,具有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承担过省、市、区级类似培训项目的优先考虑。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课程设置方案;
(4)实际开课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及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和提交资料等事项。
第三十条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管理、项目评审、签署合同、项目验收、项目审计、项目评估等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合法、合规。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立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实行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完成国家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依法纳税,且近三年无知识产权相关违法记录以及其他特别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合同的,或者与申报单位串通造假,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纳入我市信用监管体系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我市各政府部门的所有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工作人员存在审核不严、核查不力、擅自超出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分配资金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我市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我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建设期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