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

深交〔2016〕49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修订了《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规范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国发〔2014〕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动态评估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重点物流企业分为以下两类: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二)服务技术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第六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

  (一)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三)企业总资产7500万元以上;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5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五)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在深圳市无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六)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

  (七)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为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还应当对以下项目进行考核: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二)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三)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四)企业具有控股且拥有独立营业执照的物流服务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五)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六)企业从事业务属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物流金融服务、航运衍生服务等政府鼓励类行业;

  (七)企业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措施、服务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认定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

  (一)企业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3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企业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四)企业申请之日起前两年的年经营收入连续超过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8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150万元;

  (五)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企业无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上,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10万元以上的重大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虽单项单次违法违规罚款5万元以下或单项违法违规罚款累计不足10万元,但执法部门认定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信的,以执法部门的认定为准;

  (六)企业近两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还应当对以下项目进行考核:

  (一)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二)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四)企业从事业务属于供应链解决方案、电子商务物流、物流平台服务、物流新兴技术等政府鼓励类行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在市级报纸上提前公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并在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公告包括本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依据、评分细则、申报须知等内容的申报指南。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物流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领取《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物流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管理思想及发展战略介绍;

  (七)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八)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九)企业上两个年度纳税证明;

  (十)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

  (十一)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二)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经营、违法违规情况,征询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统计和海关等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从本部门产业资助审核工作专家名单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需要相关申报企业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时,相关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审定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并在市级报纸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投诉举报,或虽有投诉举报但经查证不属实的,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通过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颁发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文件和《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公示期内有投诉举报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交通运输委员会3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根据重点物流企业的申报条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每年对有效期内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享受当年度重点物流企业相关政策待遇的资格。

  第十八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有关申报表格、评分细则和年度考核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深交〔2006〕6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