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提升辖区文化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本政策的基本原则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或对福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贡献的其他单位。本政策重点支持属于创意设计、影视和动漫、演艺和音乐、新媒体和网络文化、文化软件及游戏、数字出版、文化旅游、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等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住宿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及社会组织,属于场馆运营、赛事举办等体育企业及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鼓励社会物业运营主体打造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国家、省、市、区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支持;由区级升格为市级、市级升格为省级、省级升格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对自上一年度起认定为区级文创专业楼宇的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支持。
(三)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对区级(含)及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专业楼宇),上一年度新设立或从区外引进的规上文化、旅游、体育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总计达到1000万元(含)或新增营业收入累计达到5亿元(含),根据综合贡献或新增营业收入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四)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园(专业楼宇)的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福田保税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内的企业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需符合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产业定位。
第四条 文化金融支持
(一)贷款贴息支持。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企业贷款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的贷款利息为依据。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依条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按上年度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50%,最高支持10万元;非小微企业贴息支持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利息的30%,最高支持150万元。
(二)知识产权质押支持。符合条件的“规上”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在银行申请贷款,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在还清贷款本息后,可给予企业实际已支付利息30%的支持,最高支持120万元。
(三)企业融资支持。支持福田企业引入知名投资机构,对上一年度成功引入知名机构投资的,投资机构达到三家以上且融资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支持,每年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0万元。
(四)文化产业专项基金支持。对上一年度在福田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按照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基金管理企业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五)文化投资基金项目落户支持。对福田区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投资入股,且在上年度新注册或新迁入的文化、旅游、体育类企业,依据基金投入资金总额的1%给予企业落户支持,最高支持50万元。
(六)担保费用支持。对福田文化类企业通过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担保形式向福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融资的,给予其担保费用20%的支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风险补偿支持。设立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扩大信贷供给总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为符合要求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提供贷款后出现逾期不能收回贷款的本金损失给予20%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同一企业原则上最多可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知识产权质押支持、担保费用支持中的两项支持,同一企业的同一笔贷款限申请以上三项中的一项支持。
第五条 文化创意行业发展支持
(一)工匠大师引进支持。对上一年度起国家级、省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福田区注册成立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入驻支持。入驻满一年后,按照其租金、装修费用及设备购置费总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和10万元(市级)支持。
(二)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对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分会场最高给予20万元的支持,每个配套文化活动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于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申请。
(三)创意设计作品获奖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工艺美术文化创意奖、中国广告业大奖——长城奖的创意设计作品,按所获奖项最高三个等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六条 数字文化行业发展支持
(一)原创游戏开发支持。辖区“四上”企业自主开发的原创游戏软件,上一年度起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运营的,给予单个项目20万元支持,多个项目可叠加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MCN机构经营支持。对纳入福田区“四上”企业统计库的MCN机构与头部直播平台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计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分成收益总额分档给予支持,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 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
(一)宣传发行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电视剧作品上一年度在中央一台黄金时段(黄金时段:19:30-22:00)首播的给予100万元支持,非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50万元支持;在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的给予3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200万元。
上一年度在爱奇艺、腾讯、优酷等行业认可的头部视频网站首播的,给予20万元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院线放映票房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在院线放映的,按票房收入的1%给予支持,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年最高300万元。
(三)作品获奖支持。对福田企业作为版权方、主要出品方、制作方的原创影视、动漫作品上一年度起获得美国奥斯卡金像奖、法国戛纳金棕榈奖、德国柏林电影节金熊奖、意大利威尼斯电影节金狮奖以及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多件作品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行业发展支持
对纳入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当年单季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含)、同比增长率50%(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根据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申报期截止后的季度增长支持可在次年申请。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九条 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获得广告、展览等行业一级资质以及国家重点动漫企业、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等资质的企业,每获得一个资质给予2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大活动等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文化、旅游、体育活动,支持额度为该活动实际支出的50%,最高支持100万元。若举办活动为国家级重点项目的,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综合贡献支持
(一)突出贡献支持。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二)季度增长支持。对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当年单季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含)、同比增长率25%(含)以上的企业,根据季度同比增长率分档,给予单季最高25万元的一次性支持。申报期截止后的季度增长支持可在次年申请。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二条 新增入库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首次纳入福田区规模以上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统计数据库、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统计数据库,上年度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企业,上年度营业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的住宿业企业,根据营业收入(营业额),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政策中第三条“产业空间支持”第(一)项“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第(二)项“产业园(专业楼宇)认定支持”、第(三)项“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第五条“文化创意行业发展支持”第(一)项“工匠大师引进支持”、第(二)项“文博会分会场和配套文化活动支持”、第七条“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第(三)项“作品获奖支持”、第十条“重大活动等支持”中区政府重点支持活动、国家级重点项目不受企业及社会组织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第三条“产业空间支持”中第(四)项“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及第十条“重大活动等支持”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不受对福田区综合贡献限制。
同一作品原则上最多可申请第七条“影视动漫演艺行业发展支持”中的两项支持。
建筑装饰设计企业、时尚企业优先申请《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业及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项目,以上政策未覆盖项目可在本政策中申请。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