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打造高品质福田营商环境,统筹辖区产业空间资源,深化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和高效配置,促进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福田区实际,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配置、协同高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空间资源,是指辖区范围内适用于企业(含机构,下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政策性产业用房,即区政府和区国有企业自有产权或统租并按政策出租的产业用房;
(二)社会产业用房,即区集体股份公司、其他市场主体或自然人持有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用房。
第三条 产业空间资源主要用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高端聚集,服务创新创业孵化器、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和注册登记、税务、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重点企业,以及区政府鼓励支持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事项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企服中心。
第五条 职责分工
(一)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结合片区产业功能定位,指导各产业主管部门开展产业导入工作。
(二)区发展改革局、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金融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部门负责所主管和服务的行业企业、产业用房的项目导入、专业楼宇建设 方案拟定、资金预算编制、政策兑现、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上述部门以下称“产业用房主管部门”。
(三)区物业中心负责区政府产业用房租金收取和管理,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录入、更新政府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和租售情况,负责每年对区政府产业用房、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用房的市场租金价格进行评估,租赁环境发生重大波动时可以适时进行市场租金价格评估,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四)区国资局、集体资产管理局分别负责提供区国有企业政策性产业用房、集体股份公司产业用房房源信息,并定期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区国有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各责任主管部门预算情况,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区统计局配合各主管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
(六)区企服中心负责综合协调事项,汇总收集社会产业空间资源、信息发布、受理申请、提请上会、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管理
第六条 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主营业务须属于下列产业领域之一:
(一)金融业(含金融科技)、现代物流业、科技信息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商贸服务业、供应链管理等服务业;
(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绿色低碳、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新材料、海洋经济;
(三)文化、科技等时尚创意产业;
(四)先进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市、区产业发展规划中重点支持的其它产业;
(五)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产业。
第七条 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重点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重点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公司(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符合条件的征信、资信评估、评级、金融媒体等金融服务机构(企业);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或创投机构;其他创新型金融机构、金融类研究机构及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三)高端资源载体: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市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创办成立的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资助的研发机构等;
(四)时尚关键企业:时尚产业链头部企业、高成长企业等;
(五)上年度综合贡献值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
(六)区政府部门招商引资项目;
(七)专业楼宇(园区)运营机构等经联席会议审定的其他企业(机构)。
第八条 每家企业依条件享受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连续支持三年。提出续租申请的企业(或机构)如未满足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或未达到主管部门考核标准的,原则上不予续租。
第九条 政策性产业用房绩效管理
(一)产业用房主管部门与入驻政策性产业用房的企业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对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产业用房主管部门统筹其管理的产业用房绩效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入驻情况、综合贡献、创新成果、GDP贡献、租金缴纳情况等,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报区物业中心,区物业中心汇总后于6月底前统一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需获得授权使用政策性产业用房,且用于产业发展工作的,按《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福府规〔2018〕1号)规定办理授权;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的,由使用部门拟定方案和协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联席会议审定,产业用房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按《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20〕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产业用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指导下对具体管理的产业用房制定操作指引,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操作指引应包括但不限于所管辖产业用房的日常运营管理机构,产业定位,准入门槛,优惠标准,申报受理流程,审核程序,调剂退出机制等。
第三章 社会产业用房协同管理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产业要素聚集,符合条件的社会产业用房可在区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纳入协同管理,共同打造专业楼宇(园区)(以下统称为“专业楼宇”),并依条件给予支持。打造专业楼宇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楼宇或园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二)运营机构需具备专业的招商、运营、物业管理服务团队,可为入驻企业提供金融、管理、商务、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向入驻企业开放提供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三)入驻符合专业楼宇入驻标准的企业(或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或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符合专业楼宇入驻标准的企业(或机构)承租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60%。上述总面积指用以打造专业楼宇的总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纳入协同管理的社会产业用房,出租价不得高于租金市场评估价的90%,且不高于实际有效租金,评估价由区物业中心委托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
第十三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机构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运营支持。按运营机构对专业楼宇的投入情况及运营效益,遵循“因地制宜、效益先行、鼓励招商、打造生态”的原则,灵活根据楼宇的招商情况、服务质量、基建投入、单位面积综合贡献或产值等指标考核运营机构并给予运营机构运营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服务支持。相关部门为经认定的专业楼宇提供以下专项服务:
1.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
2.在楼宇内设置“24小时政务服务专区”;
3.配备服务专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
4.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等系列政务服务;
5.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予以重点推介。
第十四条 专业楼宇的监管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专业服务类为区发展改革局;
(二)高新技术类为区科技创新局;
(三)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供应链类为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上市公司及金融类(含金融科技)为区金融局;
(五)文体旅游类、时尚创意类为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符合福田区产业导向的其他行业根据行业特性,分别由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投资推广署、区企服中心等部门提出,按行业相近原则与产业部门联合打造专业楼宇,并协助产业监管部门拟定工作方案、项目对接、监管考核等。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综合产业发展导向、物业信息等情况,拟定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下称“工作方案”),提请联席会议审定。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物业信息;
(二)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效益目标等;
(三)运营管理方式、租金标准等;
(四)园区企业入驻门槛、考核机制、考核指标、退出机制等;
(五)政府资源支持对象、支持标准等;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专业楼宇认定报审流程:政府职能部门综合调研(确定牵头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形成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征求联席会常设议事部门及各产业部门意见→报部门党组或局务会审议→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示→报预审会初审→按预审会要求修改完善→分别呈联席会组长、常务副组长及所有副组长签批→报联席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请联席会议终审会审议。
第十七条 对专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租金支持,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相关规定或经联席会审定的专业楼宇建设工作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楼宇的监管部门需与运营机构、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签订监管协议,进行常态监管及动态评估:
(一)根据工作方案及监管协议对享受政策支持的入驻企业进行监管考核。
(二)按监管协议对专业楼宇的产出效益进行考核评估,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上年度的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专业楼宇的运营支持及相关入驻企业的租金支持,由各监管部门负责管理的产业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为深化辖区产业空间服务方之间的合作交流,形成产业空间资源服务合力和品牌效应,支持社会产业用房服务机构根据楼宇功能、品质、区域等特点联合打造多层次、多样化的物业联盟。对物业联盟举办的活动及综合评定情况,可享受以下支持:
(一)对物业联盟举办的招商推介、主题沙龙、资源对接等活动,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活动专项审计核定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单次活动支持最高10万元,全年累计支持最高100万元。
(二)每年对物业联盟“以商招商、以商稳商”,促成产业群、行业群、产品群在联盟区域集聚,形成内部有效的产业集合和产业生态链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按评定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5家,每家最高10万元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违反书面协议,隐瞒严重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取消、追回支持资金。企业拒不执行的,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列入本区失信企业名单,并上报列入深圳市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取消产业资金支持资格,并根据情况由主管部门启动司法程序。具体按照《福田区受产业政策支持企业监督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获本办法支持的企业应合法经营,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和考核,并根据需要及时报送有关的财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获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所承租的产业用房严禁转租;经联席会议同意,承租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下属子公司、分公司等关联企业可入驻合署办公,但承租企业不得收取租金,否则视为承租企业擅自转租、分租。
第二十五条 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与产业用房支持相关的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给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在产业空间资源协调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责权限范围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