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17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洋浦经济开发区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以及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战略部署,优化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洋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包括洋浦保税港区)内的企业。

第三条 洋浦经济开发区设立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科研机构奖励

 第四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五条 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当年新认定的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高新技术奖励

 第七条 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从区外迁移至开发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当年有新认定为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每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十条 当年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型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当年新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途径递交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正式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当年有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海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商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三条 当年新有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个品牌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第五章 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

 第十四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五条 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六章 公共技术平台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平台”是指工业行业公共技术平台,即由行业协会、技术咨询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在洋浦开发区内独资或者合资兴办的,以企业或相关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研究开发、技术推广、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多方面服务,为工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对来自洋浦开发区内年服务费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助。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工业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洋浦开发区再给予每年20万元的资助;其中,属于《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中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工业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高资助金额可提高到50万元。

第十九条 同一工业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多只能享受三年该项财政扶持。

 第七章 节能环保奖励

 第二十条 当年新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省重点用能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对已通过并再认证的省重点用能单位,给予奖励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当年新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或通过主管部门认可的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章 药品一致性评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医药生产企业当年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的药品,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50 万元;如是国内首家通过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

 第九章 奖励的原则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符合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奖励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后,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进行复核并报管委会审定。洋浦经济发展局根据管委会审批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除全额追回已取得的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各类财政奖励和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已获得国家和省级同类奖励资金的企业,可以同时申请本办法奖励资金。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洋浦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