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海口市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海口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本规定所指高新技术企业为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由海口市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型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以及改善产业发展服务环境等方面。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信局(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局)每年会同市税务局、财政局等部门,受理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市科工信局负责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市税务局负责涉税申报材料的审核,由市科工信局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条 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六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或者自主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新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发展奖励。培育期为三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奖励。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并签署十年内不迁出我市承诺书后,给予80万元奖励。对上述落户我市重点产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还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全额房租资助,补贴三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保补助。直接贷款贴息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资助,通过担保机构贷款的担保费用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50%予以资助,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保补助不超过30万元,单个申请企业每年获得贴息贴保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海口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给予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2019〕3号)规定执行。海口市辖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本条与第七条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支持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新引进生产性的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贴,自企业落户年度起连续补贴3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 鼓励支持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新一代核心技术推广应用,年市级财政贡献达200万元(含)以上、且连续两年增幅均超过30%的企业,按上述两年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3%给予成长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大健康产业发展。对新落户海口市的医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购置生产设备的,一次性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智能制造产业发展。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企业用于智能制造的自动化管理系统等软件投入,按支出金额的5%给予资助,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海口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2019年修订)》执行;鼓励发展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当年度获得中央及省级奖补资金后,海口市再给予所获奖补资金10%的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新成立或新落户海口市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50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存量企业当年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0万美元,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条仅适用于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有效期内)的企业。
第十条 鼓励科技中介机构引进、培育高企。从2020年开始,开展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辅导服务和引进省外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到市科工信局登记备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省外整体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确认后给予奖励,每引进一家给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10万元;对辅导培育企业获得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每认定一家企业给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本政策与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政策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