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琼府〔2011〕52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2015〕67号)、《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琼科〔2018〕48号)、《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基于财政统筹资金扶持十二个重点产业,从海南省技术创新引导计划资金中安排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认定或审核后,以前资助、后补助、奖励、补贴等方式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和海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南省省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科技园区建设、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及其他由海南省推动高新技术教育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确定的扶持项目。

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由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汇总,编制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项目后期管理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对省科技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财政经费预算合理安排项目预算。

 第二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金补贴: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补贴额度按《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8〕211号)执行;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研发资金补贴,在财政预算额度内补贴资金按完成迁入手续后12个月内发生的研发经费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费补助:

经认定的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财政支持。

(三)科技园区建设运营补贴:

经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技园区以及我省重点产业园区中的高新技术及信息产业园区,在财政预算额度内,给予园区内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运营补助按不超过上年度投入的运营经费的50%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国家级和海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南省省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的奖励及运营补贴:

经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海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海南省省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财政预算额度内,对年度考核结果“优良”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的运营给予一定资金补贴,按不超过上年度投入的运营经费的50%资助,其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省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个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累计享受运营补贴不超过3次。

(五)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资金补贴:

海南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资金补贴按产品实际投入研发经费的50%资助,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研发资金补贴、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资金补贴、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资金补贴:

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攻关、新技术(新产品)研发、标准研制及专利申请、维护、产业化应用等技术创新活动。

(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费补助、科技园区建设运营补贴、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的奖励及运营补贴:

主要用于园区、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及服务能力提升,包括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维护、科研设备的购置维护、质量检测、投融资服务、招商、辅导与培训、项目路演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使用于基础建设、日常办公用品、房租、人员工资奖金福利等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申报、审核确认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每年按工作计划发布本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范围、申报内容等。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一)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国家级和海南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海南省省级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奖励、海南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补助的,需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认定证书、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发资金补贴的,需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认定或批准证书、单位或产品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三)申请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含星创天地)运营补贴的,需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认定或批准证书、平台上年度建设运营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开户行及账号等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申报材料后,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查与核准,拟定专项资金支持建议。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按行政决策程序形成拟支持计划。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拟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提出的拨款申请下达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上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琼财教〔2018〕117l号)规定的开支范围科目执行。如在资金使用过程中需要扩大开支范围,应在使用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使用。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一般不作验收,采用年度报告制度。专项资金支出完成前每年向省科技厅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成效,已支出完的须在三个月内将支出情况、成效及相关票据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受奖励和补贴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按要求及时编总结报告等材料;接受专项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专项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采用现场检查、材料审查、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须于次年12月31日前向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包括纳税情况、解决社会就业情况)。省科技厅每年3月底前将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产业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上报省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惩戒贯穿项目管理全过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或公布,并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项目经费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五年。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企〔201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