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青岛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区(市)财政局、有关第三方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我局对《青岛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进行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2021年4月8日
青岛市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时,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事项,主要包括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审核、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复核、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制定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课题研究。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提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
第四条 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及方式,确定承担受托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循依法依规、权责清晰、客观公正、独立规范及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坚持委托主体与绩效管理对象相分离,禁止预算部门或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对于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自评等属于预算部门或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对外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委托方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并提供必要工作条件。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是:
(一)提出委托事项总体工作要求,落实分工责任;
(二)选取第三方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三)审核委托事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关系,对委托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
(四)对委托的事项进行验收,并按协议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依据财政和预算部门制定的有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是:
(一)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二)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受托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全程接受委托方督导;
(三)按规定程序真实、完整地取得数据资料,按时提交工作报告,并对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委托事项的有关情况;
(五)做好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六)收取委托费用;
(七)参加委托方组织的专项培训。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取与委托
第九条 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具有一定数量且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四)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及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条 委托方选定受托第三方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根据委托事项的类别、内容等,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选择确定受托第三方机构。
(二)坚持信誉优先原则。优先选用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执业规范、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好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一条 根据第三方机构参与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范围、性质,委托方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选取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受托第三方机构确定后,委托方和受托第三方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附件1),明确工作范围、要求、服务期限、委托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三条 按照 “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向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费用。
第十四条 委托服务费用可参考以下方法测算核定:
(一)项目计费法。根据委托业务的资金总额、分档费率、难度系数等因素测算核定。
(二)计时计费法。根据委托业务所需实际工作天数和人数,参照一定的费用标准测算核定。
(三)成本核算法。根据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工作的实际工作量,综合考虑地域分布、行业特点、难易程度等因素,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印刷费、会议费、差旅费、税费等支出)计算核定。
以上三种测算方法计费参考标准详见附件 2。
对于特殊情况,项目计费法、计时计费法和成本核算法也可结合使用。具体付费标准由委托方根据项目的紧急程度、难易程度并结合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十五条 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委托费用,原则上从本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
第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不得另行收取委托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实施、提交披露等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承接业务、组织与设计受托任务、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等。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阶段。
(一)事前绩效评估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收集与被评估政策和项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进行审核与分析;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对政策或项目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并出具政策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
(二)绩效目标审核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收集的资料,对部门(单位)提报的绩效目标分析审核,论证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可行性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价及财政重点评价等情况,出具绩效目标审核意见。
(三)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通过召开座谈会、核查账务资料、进行实地勘察、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部门(单位)所属项目监控期内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执行情况等资料,核实部门(单位)填报的绩效运行监控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分析绩效运行监控相关数据信息,提出政策制定、项目管理、预算执行、目标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出具绩效监控报告。
(四)绩效评价组织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通过资料收集与核查、实地勘察、社会调查、座谈等方式,重点评价支出政策和路径设计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有无基层动力和有效机制来落实;项目安排是否精准,是否背离该项资金设立的初衷;项目申报审核机制是否健全,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有无违法违规使用问题;预算执行进度与预期是否相符,是否存在闲置沉淀浪费现象;工作任务是否完成、绩效目标是否实现等。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提交披露阶段。
(一)在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第三方机构将加盖单位公章后的工作报告报送委托方。
(二)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与被委托单位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视具体情况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解决,并将意见提交给第三方机构。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实行受托工作成果责任制,确保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有人负责、有源可溯。应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委托事项的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完整、有序、规范要求,反映和记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及时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造册,规范存档和保管。对所保管的预算绩效管理档案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有权调阅、查询和复制所委托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对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信息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责任。未经委托方同意或授权,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数据、结果、报告对外公布或发表。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接受委托:
(一)与预算项目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二)聘请的专家属于被委托方在职人员;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被委托方提出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回避申请的,由委托方审定是否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未经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承接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给其他方实施。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应与委托方保持工作联系,及时沟通反馈情况。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及质量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
第二十七条 委托方对第三方机构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和业务质量进行监管,主要方式有:
(一)考核评估。填写《青岛市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机构工作绩效考评表》(附件3)。
1.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方面(主要包括人员配备、组织实施和工作纪律等内容);评价业务质量情况(主要包括实施方案、数据资料和报告质量等内容)。
2.考评结果等级。考评结果分为“优”(得分≧90)、“良”(80≦得分<90)、“中”(60≦得分<80)和“差”(得分<60 分)四个等级。
3.考评结果应用。第三方机构工作情况综合考核结果与委托服务费用支付、以后年度选取第三方机构承担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格相挂钩。
(二)跟踪抽查。委托方可根据工作需要,组成检查小组,对第三方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服务费用的调整。第三方机构受托业务完成后,委托方应根据项目考核评估结果,调整实际服务费用。实际支付服务费=合同约定服务费×调整系数。调整系数为:“优”等级调整系数为 1;“良”等级调整系数为 0.95;“中”等级调整系数为 0.8;“差”等级调整系数为 0.5。
第二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委托方应予以终止业务委托。对于违背职业操守,或违反委托方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委托方要依法依规处理。
(一)违反委托协议规定的工作、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
(二)在招投标中有舞弊行为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工作过程和结果没有实事求是,悖行行业规范、执业道德及执业准则;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转包、分包受托业务;
(六)由于自身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
(七)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考核结果为“差”;
(八)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泄露委托工作信息、结论等有关情况;
(九)有不良执业记录,被有关管理部门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附件1: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第三方委托协议书.doc
附件2:市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标准.docx
附件3:第三方机构参与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评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