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8号)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若干措施

深龙华府规〔202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重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紧抓“双区驱动”重大战略和注册制改革机遇,高度重视企业上市对促进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作用,借助资本市场提升经济实力和发展质量,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推动上市企业三年倍增计划

       第四条  企业挂牌及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资助。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对完成股份改制、上市辅导并获得有关管理机构的正式受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资助。

       (二)境外上市资助。对直接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企业,根据其对龙华区的综合贡献,最高给予300万元资助;对通过红筹、协议控制等间接方式在上述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根据其对龙华区的综合贡献,最高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新三板挂牌资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且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进入创新层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在境内外上市的,补齐资助差额

       (四)上市企业迁入资助。对招商迁入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在满足本措施第三条要求前提下,给予相应奖励。(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招大商 招优商 招好商加快打造数字经济先行区若干措施》为准)

       对在境内外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不重复资助,境外上市企业回到境内上市的按境内上市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第五条  产业空间保障与购置、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产业空间保障。对符合我区产业空间遴选、政策性产业用房与区属国有企业物业申请条件的库内企业,申请时将予以优先纳入保障。对无自有用地的上市企业,纳入区重点用地优先保障名单。

       (二)购置办公用房补贴。对我区已成功上市企业在龙华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可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3年给予补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获得本条补贴的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三)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对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与上市库内企业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龙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每家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第六条  募集资金奖励

       对募集资金在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且70%以上募集资金三年内用于龙华固定资产投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降低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成本

       (一)对进入我区储备库、培育库、上市库内的企业,通过以发债、股权、上市融资或各类特色金融服务进行融资的,给予贴息贴保、创投资助等各项奖励。(具体实施措施以《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为准。)

       (二)贷款利息资助。对储备库、培育库内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按照企业上市进程,分层建立拟上市种子企业储备库(股份改制前)、拟上市企业培育库(完成改制,辅导期间,上市前)、已上市企业库(已成功上市后)。

       第九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措施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措施。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措施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金融工作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一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文的规定执行。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