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6号)

深圳市龙华区支持金融业发展 促进产融结合若干措施

(深龙华府规〔2021〕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动我区金融产业集聚壮大,发挥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撑和服务作用,促进产融深度结合,加快打造深圳产融结合示范区,助力建设“数字龙华 都市核心”,根据《深圳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地在龙华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以下总称“机构”)及在上述机构工作的个人(第七条除外),若机构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本措施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实施。

第二章  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

       引导金融企业在龙华落地,推动金融企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打造金融服务集聚区。

       第三条  落户奖励

       对新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以下机构,按相应条件给予奖励:

       (一)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总部

       对金融机构总部,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达到10亿元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超过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落户奖励累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2、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分行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分行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其他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3、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

       对国有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专营机构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的专营机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金融机构总部的专业子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进行奖励。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

       1、地方金融组织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2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

       对股权投资企业,新落户一年内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达3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扣除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后)的2‰,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超过1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若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地不在龙华区,但该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上一年度为清科股权投资前20或投中股权投资前50名的,则上述奖励给予该股权投资企业。

       (三)其他金融组织

       1、金融控股公司

       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按金融机构总部标准,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2、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控股或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企业集团,参照金融机构总部享受除一次性落户奖励以外的其他支持政策。

       (四)金融类协会及研究机构

       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全国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经省、市金融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的省、市级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鼓励在龙华区成立金融行业组织或研究机构,对经区金融工作局审查同意成立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五)重大影响、特殊贡献金融企业

       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在金融领域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金融类企业,如征信公司、评级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第三方保险销售服务平台等机构,按照深圳市奖励标准的100%给予配套奖励,若已获本措施奖励,则补齐与市奖励的差额。

       第四条  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首次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均分三年给予支持,累计最高3000万元,所购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对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以市场价格在龙华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落户后3年内,每年按商业办公楼宇40元/月/平方米、工业园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市、区房租支持合计不超过房租实际合同价,所租用房不得转租。

       (三)对实缴注册资本符合第三条申报条件的各类机构,入驻市金融重点楼宇的,按市租金支持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机构当年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二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第五条  金融企业增资奖励

       (一)对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增加5亿元以上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20亿元以上至30亿元、3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二)对在龙华区注册满2年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增加1亿元以上至5亿元、5亿元以上至10亿元、10亿元以上至2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增资奖励。

       (三)同一金融企业每年仅可申请一笔增资奖励。

       第六条  金融企业发展壮大奖励

       (一)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金融企业(股权投资企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200万元。此奖励可用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

       (二)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30%给予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奖励,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该奖励与前述第三条第二款(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不能同时享受。

       第七条  金融论坛、活动、研究支持

       (一)对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广东省政府、深圳市政府批准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在龙华区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金融峰会,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龙华区举办冠名龙华的人才培训、高端研讨会、峰会、国际交流会等金融行业专项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金融企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为龙华区举办冠名龙华的金融招商和推介活动,经区金融工作局同意并专项审计后,按活动审计核准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研究机构为龙华区开展金融研究,优化金融软环境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以上四款支持对象不受注册地在龙华区的限制。

       第八条  金融创新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金融创新奖”的金融企业,按市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章  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企业融资效率,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第九条  企业发债融资支持

       (一)支持企业通过各类债务性融资工具融资,支持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支持金融企业、增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为龙华区企业提供债券融资服务。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支持企业利用债务性融资工具若干措施》执行。

       (二)对通过绿色债、创新创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方式融资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发债项目在龙华区内的,经同意备案并成功发行,在项目到期偿还本息后,对融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支持,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单个项目同时符合本款和本条第一款时,按“择优不重复”原则进行支持。

       第十条  股权融资奖励

       (一)对获得政府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知名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该基金中有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需扣除其实际出资额),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近2年获得清科集团发布的中国股权投资年度排名榜单天使投资人前10强、早期投资机构前30强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额的2%、不超过50万元给予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三)对投资龙华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单个管理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鼓励与龙华区政府引导基金及龙华区设立的各类母基金共同设立子基金。对子基金投资辖区企业达到一定条件的,可根据母基金主管部门有关措施给予激励。

       第十一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对规模以上工业及符合数字经济发展导向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产值或营收实现正增长且获得银行贷款或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上限,给予贷款利息50%的支持,工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现代服务业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担保手续费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年度信用担保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年度信用担保总额5‰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获得区金融工作局备案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提供的融资租赁直租服务的企业,每年项目融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融资租赁合同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发生利息。

       (四)对获得在深圳市注册的保险机构提供的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的保险机构,经专项审计后,给予发生风险的保险金额50%的支持,单个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对获得市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持的企业,按市支持金额的80%给予支持,市区合计不超过实际保费,单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特色金融发展

       大力发展特色金融,切实推进金融科技引领区、供应链创新区建设,积极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支持金融科技发展

       (一)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认定,在龙华区注册或新迁入龙华区的金融科技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并参照金融机构总部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支持。

       (二)对已在龙华区纳统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金融科技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对龙华综合贡献的2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0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骨干团队激励,及企业经营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一)鼓励银行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对经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认定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的实施,鼓励金融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环境改善、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经济活动,对为辖区绿色企业开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照年发放绿色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发展

       (一)鼓励辖区供应链核心企业与金融企业合作开展供应链金融。对上一年度帮助上下游企业获得供应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按帮助其上下游企业获得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保理融资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保理机构,按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融资租赁发展

       对为龙华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且年度融资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含同业拆借)的金融租赁或融资租赁机构,按年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发展

       鼓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仅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质押方式申请期限为一年的银行贷款。还清贷款本息后,按贷款利息及中介费用(担保费、评估费)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金融发展

       (一)鼓励商业银行在龙华设立科技支行,对新设立的科技支行,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进行支持,开展“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专项补贴,对纳入备案、获得贷款且按时还款的企业,给予贷款利息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资助;给予投融资服务费50%、不超过100万元的贴保资助,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三)对购买指定的科技保险产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实际缴纳保险费50%的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章  建立区金融人才保障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金融人才专家库

       成立由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的龙华区金融发展咨询委员会,负责向区政府金融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委员会委员由区金融工作局在征求上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报区政府审定后,以区政府名义聘任,每届任期3年。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

       第十九条  金融人才专项奖励

       (一)对在龙华区金融企业全职工作一年以上、获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金融类人才,按市奖励金额给予50%的配套奖励,市区奖励合计不超过个人上年度对深圳的综合贡献。

       (二)对新引进的金融企业和金融科技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业务骨干进行奖励,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招大商招优商招好商的若干措施》执行。

       (三)我区金融人才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定为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奖励补贴、人才住房、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有关优惠政策,具体以龙华区人才政策执行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组织、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支付公司、评级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以及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金融机构总部的一级分支机构:是指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企业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仅限一家)。

       持牌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持牌专营机构,是指商业银行针对本行特定领域业务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专业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证券公司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专业子公司、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专业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册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股权投资企业:专指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企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或创业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专指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或创业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的金融企业,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等。

       金融科技企业:是指1. 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许可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持牌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企业。2. 由大型互联网公司控股的,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生物识别等相关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赋能,促进金融业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大型互联网公司是指市值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年营业收入在1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互联网企业。3. 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科技服务,业务模式成熟、技术水平高、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金融科技服务业务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4. 其他致力于推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推动金融业发展提质增效,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认定的科技企业。

       供应链核心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产值或营收不低于10亿元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获得以上奖励的金融企业须五年内不迁离龙华区,其中获得第三条第一款(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落户奖励)、第三条第二款(股权投资企业落户奖励)与第四条第一款(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金融企业,须十年内不迁离龙华区。享受我区与实缴注册资本挂钩奖励的金融企业,须五年内不得减资。获得与金融业务许可相关的一次性落户奖的金融企业,若五年内金融业务许可丧失,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剩余年度的奖励。获得以上奖励的非金融企业须三年内不迁离龙华区。机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对于违反承诺的,应按年度平均分摊退回所获资金。

区金融工作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奖励机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三年”“五年”“十年”均以获得最后一笔奖励的时间为起始时间点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时享受。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区金融工作局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中“以上”“以下”“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币种除作特别说明外皆为人民币,实际为外币时按申报当月第一个交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换算。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1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分别按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深龙华府办规〔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由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