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深龙华府规〔2021〕5号)

深圳市龙华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龙华府规〔2021〕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等文件精神,厚植制造业发展新优势新动能,全面推进“数字龙华、都市核心”建设,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第二章  壮大制造业集群规模

       第四条  鼓励企业“小升规”。

       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提升制造业发展能级

       第六条  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入选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对入选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持续提升专业化能力。

       鼓励企业专注细分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持续扩大产品市场份额。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以及市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称号的,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工业设计中心

       鼓励企业建立以工业设计中心为核心载体的工业设计创新体系,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5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工业设计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技术中心。

       鼓励企业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资助后认定为更高级别的技术中心项目,按相应资助的标准追加差额资助。

第四章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

       第十条  支持数字经济产业载体建设。

       加快推进产业特色突出、配套完备的高水平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各类产业园,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对获得区级数字经济园区、数字经济楼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并获得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的,奖励标准提高20%。已获认定和资助的区示范、优秀、先进产业园重新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的,不重复奖励。

       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奖励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引导数字经济主导产业集聚发展。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园区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对新入驻数字经济楼宇且符合数字经济主导产业定位的纳统企业或经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优质企业,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各类数字经济园区(楼宇)租金支持可参照本条款执行,由区各产业链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鼓励旧工业区整治提升。

       鼓励符合条件的老旧工业区开展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整治提升。对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给予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建立优质企业腾挪安置机制。

       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项目方应编制优质企业区内安置方案;未妥善安置的,不予实施主体确认。园区未拆迁的,需允许优质企业继续使用,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搬迁。对因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原因确需搬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入驻区内其他园区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十四条  降低优质企业用房成本。

       优先保障数字经济相关制造业企业用地用房需求,鼓励企业在龙华区增资扩产。对产值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优先租用创新型产业用房。对当年产值超过2亿元且增长率达15%以上的工业企业,在区内新租赁厂房实施增资扩产且全年纳入统计工业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低于”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本措施施行之日起,原《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深龙华府办规〔2019〕6号)同时废止。本措施实施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分别按深龙华府办规〔2017〕4号文、深龙华府办规〔2019〕6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牵头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会同各相关部门开展数字经济园区(楼宇)认定、奖励和租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