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大鹏新区产业发展高端化、集约化、规模化,建立优势企业落户及发展激励制度,提升辖区经济发展质量,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经营决策、集中销售和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引进总部企业和已落户总部企业。本措施所支持“总部企业”,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大鹏新区的企业法人;

  (二)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具有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大鹏新区;

  (四)全资或绝对控股的下属独立企业或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五)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大鹏新区,不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税义务。

  第三条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本身或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亿元;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2.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由原注册地迁入的企业,在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在申请认定次年,纳入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500万元;

  2.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四条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已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金融、文化创意等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商贸流通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房地产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400万元;

  (二)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上市的公司总部。

  第五条本措施所称的“高成长性企业”,是指具备较强的成长性,且生产经营两年以上,在市、新区相关行业(不含房地产业)中占重要位置的骨干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大鹏新区注册设立,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符合市、新区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导向;

  (三)5年内注册地址和主营业务均不迁离大鹏新区,不改变在大鹏新区的纳税义务;

  (四)申请上年度纳入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且对地方财政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五)近两年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和对地方财政贡献年均增长率均超过20%;

  (六)对市、新区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企业,如暂未达到本条(四)(五)项要求,经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申请认定为高成长性企业。

  第二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经认定为新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10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经认定为新区高成长性企业的,自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50万元的一次性认定扶持。

  第七条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扶持的,按其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分阶段给予落户奖励,总额最高6000万元,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已落户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分阶段给予经营奖励,扶持额度为该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每年最高1000万元。扶持资金应当用于在本区企业的技术研发、品牌推广、市场拓展和人力资源开发等。

  第九条新区规划国土部门将未在新区购置产业用地、用房的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的用地用房需求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大鹏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可按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分三年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补助(第一、二年各拨付30%,第三年拨付40%)。其中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10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支持;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不足500万元的企业,按75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房屋均价的10%给予支持。其中总部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200万元;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100万元。

  第十一条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申请租用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租金价格按照同片区同档次产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30%-50%收取。

  第十二条对经新区认定且未取得用地的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租用的除新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外的总部办公用房,前三年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采用事后报销制,按实际租金的50%-70%,对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部分,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予以扶持。高成长性企业享受的扶持额最高为50万元。

  第十三条对拥有经新区认定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超过2家的产业园区,投资对园区停车场、电梯、电力设施、食堂等公共设施实施新建或更新改造的,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投资方不超过200万元的园区提升补助。

  第十四条支持将旧工业区改造升级为经认定的区级总部或高成长性企业基地。属于拆除重建类的项目,按新建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改造方园区改造补助,最高1000万元;属于综合整治或功能改变类的项目,按改造后的办公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改造方扶持,最高200万元。对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前期费用支持。

  第十五条 通过参与旧工业区改造取得办公用房并自用的总部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按该企业实际办公面积以10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旧工业区改造补助,对总部企业最高资助200万元,对高成长性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六条将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人才列为人才住房保障的重要对象,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以创新人才住房制度为重点,着力解决符合新区条件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新区教育主管部门对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人才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给予保障。

  第三章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本措施与大鹏新区其他同类型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购置办公用房扶持和租赁办公用房扶持不能同时享受。

  第十九条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擅自出售、出租或改变用途。享受租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补助期间不得擅自转租或改变用途。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退回已获得的补助。

  第二十条享受本措施优惠政策的总部企业,应承诺在大鹏新区经营、纳税不少于5年,在此期间内实缴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认定条件,并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和协议。违反规定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或高成长性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

  第二十一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认定或奖励与补助的,撤销其总部企业认定或高成长性企业认定,责令退回奖励与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年度对同一总部企业及高成长性企业的扶持和补助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上年度对地方财政贡献总额。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其落户扶持可以通过与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企业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事宜,由经济服务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