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水平,推进运营管理专业化,促进园区健康发展,将产业园区打造成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平台,根据我区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建立在一块固定地域上的为促进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空间集聚形成的资源集约化配置的企业社区。园区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应有10个以上(含10个)同类型法人企业或产业链上下游配套法人企业、相关服务企业。
第三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指为园区内入驻企业提供各类基本和增值服务的、从事产业园区运营服务的法人企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熟悉产业发展规律,具有较强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四条 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产业园区成立或引进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将产业园区真正打造成为中小企业的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为我区产业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工作,并提供可选的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资源。
第二章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
第六条园区专业化运营管理模式有三种,一是自行成立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二是引进社会化、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三是聘请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做咨询顾问。
第七条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产业园区,鼓励在园区产业规划阶段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产业定位、选商引商,待园区投入使用后转入运营管理。鼓励旧工业区综合整治改造升级后设立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第八条不能或不愿成立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应引进社会化、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
第九条园区可聘请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做顾问,协助确定产业园区定位和开展招商工作,并就完善园区配套及公共服务方面获取咨询服务。
第十条支持新设立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向品牌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成功经验的专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拓展业务,输出品牌和服务,开展连锁经营。
第三章园区运营和服务
第十一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承担双重角色,一是作为园区实际经营方,代表园区从事对外活动;二是作为入驻企业的后勤管家,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贴身服务。
第十二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承担园区的产业定位和招商、日常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外关系、社会组织建设和安全生产等职责。
第十三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构建相应的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并根据自身实力和资源调动情况为企业提供信息交流、商务、金融等个性化增值服务。
第十四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统计并报送园区入驻企业经营、税收等情况,及时掌握园区运营绩效。
第四章备案和考核
第十五条 产业园区成立或引进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半年内,应向区经济促进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拥有园区运营管理权的证明文件(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架构、管理制度及服务项目;
(四)园区产业定位、功能规划;
(五)园区及入驻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值及税收证明文件;
(六)园区运营情况、提供服务效果的报告;
(七)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区经济促进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经备案的产业园区满一年后接受考核,考核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架构、管理制度及服务项目;
(二)园区产业定位、功能规划;
(三)园区及入驻企业的基本信息、产值及税收证明文件;
(四)园区运营情况、提供服务效果的报告;
(五)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建设情况;
(六)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和区经济促进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园区考核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的相关申报材料报送辖区街道办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至区经济促进局。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及审核。
(三)对通过考核的园区,由区经济促进局进行公示后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十八条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备案和考核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载入企业诚信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得享受政府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对于参加考核的园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第五章 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申报国家、省、市、区级示范园区、特色园区、创新产业园区等的园区必须具有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政府扶持政策优先考虑具有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和园区内企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专业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园区企业优先获得财政资金的股权投资。
第二十二条支持龙岗区内的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在条件成熟时成立园区运营管理协会,搭建沟通与交流平台,通过论坛、讲座、培训等方式营造行业发展氛围,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并实现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支持龙岗产业园区成立产业园区联盟,整合园区资源,实现园区差异化发展,促进产业集聚,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探索园区提升、产业升级的路径;引导产业向高端化方向发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龙岗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