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建设国际滨海旅游城市的意见》等有关政策,为实现新区建设“三岛一区”的目标,紧抓“东进战略”发展机遇,落实“旅游率先发力”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美丽大鹏”建设,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试验区,优化新区旅游产品结构,提升过夜游客比例,促进新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创新性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鼓励旅游产品创新开发。进一步丰富旅游产品,创新旅游产品开发设计,挖掘地域文化、历史、民俗、传统工艺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注重地方特色和独特性,加大对产品文化包装和宣传推介,培育新区旅游纪念品和手信,对企业从事旅游产品设计、策划、制作、制造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

  第三条 鼓励企业结合新区生态资源,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开发以参观、游览、科普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四条 对企业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深圳建设国际知名湾区为契机,开展经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海上客运观光旅游线路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五条 对总部在新区注册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旅行社被评为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在新区落户总部,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六条 对在旅游淡季推广、销售新区二日游以上旅游线路的旅行社,根据游客人数(有效住宿数据),按3元/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七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奖励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投资建设国际和国内知名主题公园等大型旅游项目。

  第十条 企业参加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新区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它对外旅游宣传的,事前向新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获认可的,按其活动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机场或火车站广告牌等媒体进行新区旅游资源和信息传播,扩大新区旅游发展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对企业年度投放广告费用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费用总额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旅游品牌活动,根据举办活动规模、档次、人员参与度及社会知名度,对活动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活动费用3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第十三条 鼓励新区现有酒店、民宿提升服务品质、实施品牌化发展:

  (一)鼓励酒店引入国内外先进管理模式。从2017年起,酒店与国内外知名的酒店管理企业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或进行委托管理的,合作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新区民宿实施品牌化发展。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新区民宿发展成为知名品牌民宿,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且扶持金额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对知名品牌民宿在新区开办3家以上连锁品牌民宿自营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且扶持金额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旅游品牌战略,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完善智慧旅游景区建设,经认定,按其项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旅游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提供人性化、高品质的旅游公共服务。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

  第十七条 对企业通过新区旅游行业标准评定的,按其评定所涉及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万元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在新区旅游行业标准评定中增创优秀,对达到最高档次标准和次高档次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2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新区民宿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享受与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的资金扶持政策,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名词解析:本措施所称百强旅行社,是指国家及广东省有关部门依据《统计法》、《旅行社条例》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年度全国、全省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统计调查结果,通过对全国、全省旅行社进行经济指标和综合指标考核,并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排出的年度全国、全省百强旅行社。

  本措施所称旅游淡季,是指根据新区旅游特点,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为旅游淡季。

  本措施所称国际知名酒店,是指洲际、喜达屋、香格里拉、希尔顿、万豪、凯宾斯基、凯悦、雅高等国际酒店集团公司旗下高端品牌酒店。

  本措施所称国内知名酒店,是指锦江、如家、华住、格林豪泰、首旅、维也纳、开元、玖玖等国内酒店集团旗下品牌酒店。

  本措施所称民宿,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须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深鹏管规〔2016〕1号)相关规定取得全部规定的文件。

  本措施所称知名品牌民宿,是指经认定在业内公认的住宿业评价排名网站中排名前十的民宿。

  本措施所称旅游行业标准,是指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旅游标准。

  本措施所称评定,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新区相关标准进行评判或审核来决定相应等次或称号。

  本措施所称认定,是指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规定,核实申报材料并对企业及项目进行综合考察,组织专家评委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初审建议,报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初步扶持计划后报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审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初步扶持计划应通过新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放、监督及审批程序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扶持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具体扶持条件及标准等事宜,由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局另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原《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深鹏办〔2013〕72号)及《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鹏经服〔2016〕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