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鹏办规〔2018〕1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鹏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新区各单位,驻新区各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管理,推进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民政部发布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府〔2013〕54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注重老年人的服务保障和情感保障需求,适合老年人身心特点,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有质量、人性化的服务。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社区实际,确定建设规模和数量。通过建设、购买、租用、置换、改造场地等方式,优先利用政府物业,整合利用现有的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
  (三)社会化原则。建立“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机制,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养老专业服务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与服务。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创新“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优化养老和医疗资源配置,鼓励创新服务。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同时,加大社会资本引入力度,保障日间照料中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主要服务对象及要求:
  (一)原则上为大鹏新区户籍和常住6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上的残疾人提供服务,优先保障户籍低保老人和残疾人,孤寡、失独、“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三属五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老游击队员、老壁垒员、老通信员、老党员、老复员军人)等群体的服务需求。
  (二)日常起居生活需要别人照顾,但仍可使用助行器步行或使用轮椅;
  (三)没有急性疾病或传染病;
  (四)没有精神病症状;
  (五)不用长期卧床;
  (六)日间乏人照顾;
  (七)适应群体生活。
  第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统一使用“深圳市大鹏新区××办事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与标识。
  第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管理相关单位的职责:
  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业务指导,制定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标准和运营规范,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日间照料中心的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办事处负责落实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立项申报、经费申请、建设及运营机构的招标、运营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监督工作,并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有关项目的审批,落实、核拨新区承担的建设资助、运营资助资金,并协助处理有关招投标工作。
  新区公共事业局负责将医疗资源引入日间照料中心,制定“医养融合”服务标准,并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
  新区审计局负责对新区承担的建设资助、运营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新区城市建设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报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辖区派出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标准与规范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宜选择周边社区老人相对集中、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交通便利、环境安静、符合有关消防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的场地。日间照料中心宜建在建筑低层部分,原则上选择一至五楼,二楼及以上部分应装有电梯。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参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设计样图>的通知》(民函〔2015〕116号)有关要求进行选址、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每个日间照料中心床位设置不少于10张,每床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城市旧城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及要求可适当调整,但不得低于前述指标的 70%。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可通过以下渠道产生:
  (一)办事处现有物业,注重整合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星光老年人之家等现有设施;
  (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无偿提供给政府的社区服务用房,或商品房项目中预留用于社区服务的公共设施;
  (三)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四)在上述条件无法寻找到合适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的情况下,可购置、租赁或置换其他物业。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置应依据办事处辖区老年人数量及分布情况,选择交通较为便利的居民社区场所。
  第三章 功能设置和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符合公共场所要求的安全、卫生、消防环境,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要争取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须提供以下服务项目:
  (一)生活照料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托、短托、照料、陪护、用餐(配、送餐)等照料服务。
  (二)保健康复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并提供健康教育、助医服务、康复训练、心理慰藉等服务。
  (三)文体娱乐服务: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知识讲座、学习培训、歌舞书画、图书阅览、上网等服务。
  (四)交通接送服务: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户外陪护和入住接送服务。
  (五)其他志愿服务:引入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无偿提供义工服务、公益服务和老年人之间互助活动。
  除上述必备服务项目外,中心可以依据需求调查,拓展其他符合社区实际需要、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第四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应坚持因地制宜、以老人为本、公益性、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十六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公开选取公办或民办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机构、社工服务机构,以及经济实力和信誉良好的企业、单位进行承接运营。
  第十七条 开展非营利性的运营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展营利性的运营机构,依照工商管理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
  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建设模式:
  (一)运营机构自主提供房源,并出资装修和购置设备的,由运营机构自行决定服务期限;
  (二)政府无偿提供房源,由运营机构自主出资装修、购置设备和实施运营的,可签订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运营合同;
  (三)政府无偿提供房源并装修、配备设备交由机构运营,主要提供公益服务的,可签订长期运营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长期延期条款的前提下,第一年已经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产生中标结果的,并由采购单位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履约评价,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可以按照原中标结果与原中标供应商延长合同期限。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的服务目标为:提高老人活动能力,增进身心健康,并为其家人提供支援服务和指导,减轻照顾老人的压力。
  第二十条 对于政府兴办的日间照料中心,办事处在确保公共资产安全和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可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引进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及要求:为保证日间照料中心正常运作,民办营利性运营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运营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民办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日间照料中心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运营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运营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运营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运营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运营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天,每天运营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运营时间以白天为主。
  第二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人员工资、水电费和设备维护等运营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
  运营机构服务期间,符合《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民办福利机构资助资格。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五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鼓励运营机构按床位数为服务对象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综合责任险。运营机构可在每年年底向办事处申请资助,办事处按照购买保险的实际金额予以资助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二十六条 运营机构应具有符合日间照料中心要求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配备专职养老护理员、护士、心理咨询师、专业医生、营养师等专业服务人员。运营机构应根据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并至少有两名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或护士,两名以上兼职或专职社工,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人员由运营机构负责聘请与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日间照料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区管委会给予一次性的建设经费资助。
  对“民办公助”的日间照料中心,参照《深圳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标准,视场地面积、功能设置等,新区财政部门给予该项目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为300㎡-600㎡(不含)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30万元;建筑面积为600㎡-1000㎡(不含)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50万元;建筑面积为1000㎡以上的,按建设投资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100万元。
  对“公办民营”的日间照料中心,需通过新购、租赁、改造或装修来落实场地条件和功能的或场地条件基本符合有关要求,但需进行简单改造的,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汇总后向新区财政部门申请落实经费。
  第二十九条 符合市福彩公益金资助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机构在获得市福彩公益金资助后,不得再向新区管委会申请建设经费资助。
  第三十条 符合场地租金资助条件的,可按当年片区实际租金指导单价与实际租赁面积计算的租金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为20万元,最长资助期限为3年。
  第三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项目实施第一年为建设、试运行期,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核准,视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差别化运营启动经费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平方米500元,最高资助额为80万。
  运营机构开展服务的第二年起为日间照料中心规范运行期,实行前期预付资助经费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助。运营机构年初提交运营方案,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给予250元的资助,最高20万元。运营一年期满后,由办事处按照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分别给予获得优良、合格的运营机构20万元、10万元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奖励,预付经费也不再追回。
  运营机构的运营期(含建设期)原则上为三年,对运营机构的评估共两次:运营期中和运营期满前各一次。评估结果按照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限期半年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依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办事处和运营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运营机构在申请资助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善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退回资助金,并视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运营机构要加强对资助金的管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资助金必须全部用于该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服务,不得挤占、挪用。每季度向办事处、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提供财务表报,每年12 月向社会公示财务情况。
  第三十五条 运营机构要自觉接受办事处监督检查和政府部门的审计。监管部门对违反资助金使用规定的运营机构要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