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鹏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 若干措施》的修订解读

一、修改部分

(一)原文:为实现新区建设“生态岛、生物岛、生命岛”以及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的目标,按照“国际化、高端化、精品化”要求,力争将旅游产业发展成为具有区域影响力和辐射带动作用的特色产业,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修订后: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旅游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建设国际滨海旅游城市的意见》等有关政策,为实现新区建设“三岛一区”的目标,紧抓“东进战略”发展机遇,落实“旅游率先发力”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美丽大鹏”建设,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试验区,优化新区旅游产品结构,提升过夜游客比例,促进新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创新性发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修订说明:明确制定依据,并根据新区旅游产业最新发展定位和方向进行修改。

(二)原文: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旅游业。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投资建设主题公园、户外运动、文化创意及健康养生等项目。项目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项目资金投入的2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投资建设国际和国内知名主题公园等大型旅游项目。

修订说明:鉴于主题公园等大型旅游项目投资较大、所需政策支持较多,为利于项目的引进和建设,特将条款单列

(三)原文:第十条 1.对新评为国家5A、4A、3A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扶持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评为绿色景区的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

修订后:第七条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的旅游景区分别一奖励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修订说明:绿色景区已不再评选,相关表述予以删除,同时明确了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使条款更加严谨。

(四)原文:第十条 2.对新评为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在新区设立的分社或营业部,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50元、20万元。

修订后:第五条  对总部在新区注册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旅行社被评为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国家、广东省“百强旅行社”在新区落户总部,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修订说明:突出百强旅行社总部落户的重要性,同时鼓励本土旅行社积极参评百强旅行社,提升新区本土旅行社发展水平。

(五)原文:第十条 3.对总部在新区注册的旅行社,或在新区注册的分社、营业部,推广新区旅游线路(两日游以上)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六条  对在旅游淡季推广、销售新区二日游以上旅游线路的旅行社,根据游客人数(有效住宿数据),按3元/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修订说明:为保障条款的可操作性,减轻主观裁量权,进一步明确了扶持的标准,细化了扶持的额度。

(六)原文: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星级酒店,对获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酒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八条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奖励,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修订说明:明确了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使条款更加严谨。

(七)原文:第十四条 鼓励全面实施旅游品牌战略。利用景区景点名称指导注册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在酒店、旅行社、餐饮等行业大力开展创优质服务商标活动。引导旅游商品生产商积极注册商标,通过商标提高知名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持把大力发展旅游商标、打造旅游产业品牌作为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着力点,形成品牌合力,不断提升旅游品牌形象。对荣获国家、省、市评定的名优品牌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修订后: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旅游品牌战略,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修订说明:简化了条款表述,明确了名优品牌的类别。

(八)原文:第十五条 鼓励开发体验式旅游产品。鼓励企业结合新区自然生态资源,开发登山、潜水、皮划艇、冲浪、帆船帆板等以体验为主的旅游产品,经认定,对开发体验式旅游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三条  鼓励企业结合新区生态资源,结合自身业务优势,开发以参观、游览、科普为主要内容的旅游项目,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修订说明:根据新区旅游最新业态扩大了旅游项目的类别,明确了扶持的标准,细化了扶持的额度。

(九)原文:第十六条 对企业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深圳建设国际知名湾区为契机,开辟游轮精品旅游线路、挂靠国内沿海游航线的,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0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四条  对企业以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深圳建设国际知名湾区为契机,开展经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海上客运观光旅游线路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

修订说明:目前新区企业开辟游轮线路条件还不成熟,为符合实际情况,鼓励企业开展海上观光旅游线路进行逐步培育。

(十)原文:第十七条 1.企业参加国家、省、市、新区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它对外旅游宣传、招商活动的,按其活动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另经申报认可,企业单独赴市外举办专场旅游宣传推介活动的,也可以给予一定扶持。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获得扶持的活动不超过一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应在举办或参加活动前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

修订后:第十条 企业参加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新区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旅游交易会(博览会、展览会等)以及其它对外旅游宣传的,事前向新区旅游主管部门报备获认可的,按其活动场地和宣传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个企业年度可享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修订说明:为便于企业理解,进一步简化了条款表述,同时根据前三年申报情况及企业诉求,在扶持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了参展次数。

(十一)原文:第十七条 2.鼓励企业举办旅游节庆活动,视其活动规模和档次,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10万元扶持。3.鼓励企业积极举办“旅游+文化”、“旅游+体育”等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的主题品牌活动,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的,视其举办活动的规模和档次,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旅游品牌活动,根据举办活动规模、档次、人员参与度及社会知名度,对活动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活动费用30%,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修订说明:根据目前新区旅游发展最新定位和方向,引导企业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大型旅游品牌活动,特将原两款旅游活动条款合并为一条,规定了活动的资金投入规模,进一步明确了扶持的标准。

(十二)原文:第十八条 建立新区旅游信息数字化服务平台。建立新区旅游信息数字化服务平台,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微博等媒介进行全方位、立体化的旅游资源和信息传播,扩大新区旅游发展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

修订后: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网络、机场或火车站广告牌等媒体进行新区旅游资源和信息传播,扩大新区旅游发展的社会影响力和渗透力,对企业年度投放广告费用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按其费用总额的20%,给予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修订说明:进一步细化了宣传方式,规定了扶持的标准和额度。

(十三)原文: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完善智慧旅游景区建设,经认定,按其项目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完善智慧旅游景区建设,经认定,按其项目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50万元扶持。

修订说明:考虑到智慧景区项目投入较大,特减少了项目费用扶持比例,提高了扶持额度,使条款更加科学严谨。

(十四)原文: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通过新区旅游行业标准评定的,按其评定所涉及费用5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3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十七条 对企业通过新区旅游行业标准评定的,按其评定所涉及费用50%,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1万元扶持。

修订说明:考虑到参与新区旅游行业标准化评定的主体较多,结合资金预算规模,减少了扶持额度。

二、新增部分

(一)第十三条 鼓励新区现有酒店、民宿提升服务品质、实施品牌化发展:

1.鼓励酒店引入国内外先进管理模式。从2017年起,酒店与国内外知名的酒店管理企业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或进行委托管理的,合作期限在三年以上的,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引进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引进国内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的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 鼓励新区民宿实施品牌化发展。对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新区民宿发展成为知名品牌民宿,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且扶持金额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对知名品牌民宿在新区开办3家以上连锁品牌民宿自营店,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且扶持金额不超过上年度纳税额。

新增说明:目前新区酒店、民宿等住宿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不高的现象,为提升新区住宿业整体水平,推进品牌化建设,特新增此款。

(二)鼓励企业在新区旅游行业标准评定中增创优秀,对达到最高档次标准和次高档次标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和2万元奖励。

新增说明:为提高旅游企业、民宿参与新区有关旅游行业标准化评定的积极性,鼓励其提高要求,增创行业领先,特新增此款

(三)第十九条  新区民宿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享受与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同的资金扶持政策,适用《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新增说明:目前,新区民宿营业执照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保障扶持对象涵盖范围的全面性和公平性,特增加此款。 

(四)第二十条 名词解析:本措施所称百强旅行社,是指国家及广东省有关部门依据《统计法》、《旅行社条例》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开展年度全国、全省旅行社统计调查工作,依据统计调查结果,通过对全国、全省旅行社进行经济指标和综合指标考核,并经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排出的年度全国、全省百强旅行社。

本措施所称旅游淡季,是指根据新区旅游特点,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为旅游淡季。

本措施所称国际知名酒店,是指洲际、喜达屋、香格里拉、希尔顿、万豪、凯宾斯基、凯悦、雅高等国际酒店集团公司旗下高端品牌酒店。

本措施所称国内知名酒店,是指锦江、如家、华住、格林豪泰、首旅、维也纳、开元、玖玖等国内酒店集团旗下品牌酒店。

本措施所称民宿,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且须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深鹏管规〔2016〕1号)相关规定取得全部规定的文件。

本措施所称知名品牌民宿,是指在业内公认的住宿业评价排名网站中排名前十的民宿。

本措施所称旅游行业标准,是指新区旅游管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旅游标准。

本措施所称评定,是指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及新区相关标准进行评判或审核来决定相应等次或称号。

本措施所称认定,是指新区文体旅游局根据《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鹏办规〔2017〕4号)规定,核实申报材料并对企业及项目进行综合考察,组织专家评委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形成初审建议,报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初步扶持计划后报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部门联席会议审议,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的初步扶持计划应通过新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新增说明:保障有关条款涉及关键名词的严谨性,对名词做出解析,避免产生歧义,特新增此款

三、删除部分

(一)原文:第一条 成立新区旅游发展促进委员会,强化对新区旅游发展战略规划、产业扶持,以及对旅游重大项目协调。

第二条 高标准、高水平、前瞻性编制新区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建设世界级滨海生态旅游度假区的目标,精心组织编制新区旅游发展规划,并保证规划有效实施。

第三条 制定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结合新区实际,出台旅游投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大旅游项目招商力度,对重大旅游项目在用地、融资、人才、配套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设立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新区旅游企业扶持、宣传推广、产品策划营销推介、人才培训和行业规范管理等。

第五条 加大旅游资源集约开发力度。根据《大鹏新区“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立的近、中、远期目标,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大旅游项目的系统性开发,突出各发展阶段的重点建设项目,形成新区旅游发展的拳头产品和精品。

第六条 完善旅游产业链,加大核心和缺失环节项目引进。围绕新区旅游产业生态环境体系建设,加大创新力度,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设施,优化服务,进一步拓展、丰富、延伸和深化旅游产品,加大对重大项目和核心缺失环节项目引进和建设。

删除说明:原措施第一条至第六条或与新区旅游发展最新情况已不相符,或在《深圳市大鹏新区文体旅游十三五发展规划》已有详细阐述,同时,简化表述利于企业的理解和实际操作,特将有关条款删除。

(二)原文:第八条 建立旅游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机制。加强与旅游院校的联系,促进旅游人才培养和交流。旅游行业协会、企业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鼓励企业加强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对获得省、市、新区级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所在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删除说明:该条款拟在新区文化体育旅游人才政策中作专门规定,特将有关条款从本措施中删除。

(三)原文:第九条 鼓励旅游行业自律管理,支持成立行业协会。对注册在新区并已正常履职的旅游类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30万元扶持。

删除说明:目前新区已成立了新区旅游协会和民宿协会,原条款扶持作用已发挥,考虑到未来此款使用较少,特将此款删除。

(四)原文:第十三条 鼓励培育民俗旅游精品。鼓励企业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利用古村落、民居、田园等自然生态、人文景观等资源,发展特色民俗和生态观光体验园、微型特色景点、民间特色博物馆等旅游项目,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总额不超过20万元扶持。

删除说明:该条款拟在新区文化体育产业政策中作专门规定,特将有关条款从本措施中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