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内容
本资助计划主要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以下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进行配套资助: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广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与工程技术中心及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改、财政部门相关重大产业项目的;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的给予相应奖励。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不予配套。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
每个立项项目按不超过已得到实际经费的10%予以配套,金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配套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的项目(下达文件时间为本年度及上一年度),每个获奖项目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本资助计划属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或实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的企事业单位;
(二)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并已得到实际经费资助(立项文件下达时间或资助经费到账时间为本年度及上一年度)。
四、申请材料
(一)登陆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sfms.szns.gov.cn/),登陆后在线填写《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计划配套项目资助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立项文件、项目合同(任务)书及拨款资金银行转帐证明(申请多个项目配套资助的应当提供所有项目材料);
(四)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高校、科研机构、行业机构无需提交);
(五)上年度及本年度1月1日至申报日三个月内的国、地税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均提交复印件,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一式一份,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二)、(三)、(四)、(五)项要求验原件。
五、审核程序
申请人申报——提交申请材料——形式审查——核实资助项目——拟定资助计划——上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公示——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拨付资助经费。
六、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七、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