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事项名称十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概述: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号)。 
(三)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四)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五)后续管理要求
由省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