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网上申请时间为:
第一批: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2日(截止至18:00)。
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网上申报完成后,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和方式我委另行通知。请各申报企业确保申报书中联系人和法人代表手机号码准确,手机保持畅通。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1年6月1日
深圳市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培育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
二、设定依据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三)《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5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深圳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出具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税函〔2021〕46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发证日期为2019年或2020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发证日期为2018年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事项再申请认定;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从未获得过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格。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同时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四)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八)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九)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应当评价入库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注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说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必须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批次申请。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yrz.chinatorch.org.cn/),完成企业注册,已注册企业完善核准企业信息;
(二)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https://sticapply.sz.gov.cn/),完善核准企业信息,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
(三)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五)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并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七)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原件。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及深圳市财政局和深圳市税务局相关规定,中介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专项审计报告需要报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
[深圳德永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资质],欢迎委托!
重要提示:企业应当审慎选择经营正常、诚信良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
(1)税务师事务所须在深圳市税务局公布的出具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2105/f9dfa984230a4d6181cd8eb98d50a6cc.shtml)内;
(2)专项鉴证报告需要在深圳市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平台(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sfw)中进行备案,且封面含有防伪标识。
[深圳君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鉴定资质],欢迎委托!
(八)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复印件;
(九)上年度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关的代表性的销售合同与发票复印件;
(十)企业承诺书。(样本可在申报系统下载)
以上材料A4纸双面打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书面申请材料只需1份。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申报企业只需要在申请书封面和承诺书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材料整体加盖骑缝章,申请材料其他页不需要申报企业盖章。中介机构只需要在以下表格盖章处盖章,其他页不需要中介机构盖章:
1.“七、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汇总表”;
2.“八、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九、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第一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6月10日--2021年7月1日(截止至18:00)
第二批:
网上受理时间:
2021年7月16日--2021年8月12日(截止至18:00)
温馨提示: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网上申报完成后,企业书面材料受理时间和方式我委另行通知。请各申报企业确保申报书中联系人和法人代表手机号码准确,手机保持畅通。
(三)联系电话
1.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条件、纳税申报表和销售发票问题咨询
市税务局:83876901。
2.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问题咨询
市财政局:83515412。
3.其他问题咨询
市科创委:26548598、86329895、88127373、88125094。
(四)受理地点
根据政务短信通知确定。
八、审批决定机关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审批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审查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审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告、颁发证书——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条件——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示、公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名单
十、审批时限
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 件: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高企认定的单位凭认定文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市科技研发资金认定奖励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附件: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专项鉴证税务师事务所名单(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xgk/tzgg/202105/f9dfa984230a4d6181cd8eb98d50a6cc.shtml)
声 明:市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申报单位代理申报事宜,申请单位必须自主申报。凡是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请书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即视为骗取财政资金,一律不予受理、取消申请资格或撤销立项项目,并按规定严肃处理。市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科技创新委举报。
申报单位提供无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或属于虚假防伪标识封面(未备案)的审计/鉴证报告,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不予采用。相关审计/鉴证报告经核查认定属于虚假材料的,按照我委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