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抢抓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和深圳综合改革试点重大历史机遇,聚焦福田“三大新引擎”,瞄准“三大产业”,发力中央创新区,推进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福田区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壮大生命医药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机构或组织(以下合称企业)。

  第三条  药品支持

  (一)新药临床试验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取得3类新药I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Ⅱ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150万元支持;取得3类新药Ⅱ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75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取得1、2类新药Ⅲ期临床试验通知书的生物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二)一致性评价研究和仿制药开发支持

  积极引导有能力的生物医药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一致性评价研究或进行仿制药研发,对于上年度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一致性评价审评,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单品种给予支持150万元,委托区内公共服务平台研发而获得“通过一致性评价”标识的,额外支持接受委托的公共服务平台50万元。企业年度累计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药品上市许可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药品注册证的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

  对上年度注册在福田区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无投资关系的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服务的,给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四条  医疗器械支持

  (一)生产许可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医疗器械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支持。

  (二)医疗器械注册证支持

  对上年度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企业,每个品种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企业年度获得本项支持资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三)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

  对上年度注册在福田区的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委托无投资关系的外包服务机构提供生产服务的,给予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研发服务支持

  (一)GLP资质认证支持

  鼓励具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GLP)资质的机构在福田设立动物实验室,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给予一次性支持50万元。

  (二)研发服务机构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新设立的CRO(合同研究机构)等研发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支持;对研发服务机构与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提供服务的,按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给予研发服务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不受统计关系限制。

  “生产许可认证支持”“GLP资质认证支持”“研发服务机构支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支持”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七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