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巩固福田区金融科技优势地位,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生态圈,打造湾区金融科技研发策源地和应用创新高地、金融科技人才集聚地,提升福田金融科技国际影响力,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一)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参与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深沪上市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2.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金融科技类奖项的企业;
3.产品符合金融科技产品相关认证规则,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产品认证的企业;
4.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引进的和福田区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二)经区政府认可的各类金融科技创新平台、研究机构、创新载体的实施(运营)主体。
(三)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园区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其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对符合入驻园区标准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条 社会专业园区建设支持
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建设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为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提供成本较低、配套完善、服务专业的产业空间。对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给予园区运营主体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公共服务支持
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综合贡献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此项目资金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 金融科技创新支持
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开展金融科技创新工作,推进辖区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创新,对获批承接国家、省、市金融科技创新专业服务工作,或承接具有重大创新性、开拓性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的机构(企业),经区政府认可后,给予年度最高10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
每年度安排600万元用于奖励“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及企业,支持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及模式创新。具体按照《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奖励。
第九条 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举办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二)本措施“综合贡献支持”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和“企业成长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措施》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三)本措施“金融科技创新支持”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外资金融机构集聚发展若干措施》中“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项目不得同时适用。
(四)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支持”“公共服务支持”“金融科技创新支持”“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专题活动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的限制。
(五)本措施“专题活动支持”条款涉及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六)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1年5月10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