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停牌与复牌
8.1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停牌、复牌事项,应当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
本章未有明确规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本所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8.2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或者出现终止上市 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公司股票按本规则第九章规定停牌、复牌的,其衍生品种的停牌、复牌应当与公司股票保持一致。
8.3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事宜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本所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事宜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
8.4 上市公司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要求期限届满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 停牌,后续事宜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
8.5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本所自要求期限届满 后次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事宜 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
8.6 上市公司出现股本总额发生变化或者因要约收购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在二十个交易日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后续事宜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
8.7 上市公司因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者收购人以终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而发出全面要约的,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继续停牌,并按照本规则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但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后继续停牌,并参照本规则第 9.4.8 条及后续程序执行。
8.8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且 未披露相关情况的,本所于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的次一交易日, 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后复牌。
8.9 传闻出现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所可以在交易时间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8.10 上市公司出现股票交易重大异常情形,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要求公司进行核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公司出现股票衍生品种交易重大异常情形,本所可以对该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要求公司进行核查,公司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8.11 上市公司实施现金选择权的,可以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
8.12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确有必要申请停牌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停牌。
公司应当审慎申请停牌,明确停牌事由,合理确定停牌时间, 尽可能缩短停牌时长,并及时申请复牌。
8.13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被实施停牌期间,应当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和相关事项进展 情况,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上述规定外,本所可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者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需要,作出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与复牌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