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版---11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一章 境内外上市事务
11.1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同时有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其披露的信息,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按照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的要求对外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予以披露。
11.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同一事项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当保证同时向本所和境外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1.3上市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外上市地涉及停牌或者终止上市事项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相关事项和原因, 并提交是否需要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终止上市的书面说明,并予以披露。
11.4本章未尽事宜,适用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其他证券交易所签署的监管合作备忘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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