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版---14申请复核

第十四章 申请复核
14.1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的公司或者其他监管对象(以下统称申请人)对本所作出决定不服,相关决定事项属于本所有关规则规定的复核受理范围的,可以在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申请复核。
14.2申请人申请复核,应当有明确的复核请求、事实依据和异议理由。
申请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交的复核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14.3复核期间,本所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本所另有规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除外。
14.4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终止上市、不予重新上市、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决定申请复核的,本所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复核申请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不符合本章和本所其他规定,或者未按规定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本所不受理其复核申请。
14.5本所设立上诉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复核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14.6本所在受理复核申请后三十个交易日内,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复核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在此期间,本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本所要求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本所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就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诉复核委员会审议,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14.7申请人对本所作出的不予上市、终止上市、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决定申请复核的,应当在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有关内容。
前述当事人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复核申请的决定后,以及收到本所作出的复核决定后,应当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内容,并提示相关风险。
14.8本所依据上诉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撤销终止 上市决定的,参照本规则第 9.5.11 条、第 9.5.12 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复核程序和其他相关事宜,适用本所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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